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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机密暂行条例》:新中国保密工作的******部专门法规

点击量:6469 更新时间:2019-12-05 14:19

  随着革命胜利和新中国成立,党的中心工作由农村转向城市,由军事斗争转向******建设,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务由保障夺取政权、服务军事斗争转移到保障******政权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保密工作的中心任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动员全党和全国力量做好保密工作。 

1951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保守******机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作为新中国保密工作******部专门法规,《暂行条例》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新中国保密立法工作的起步,具有开拓性意义和深远影响。 

建国初期泄密严重 新生政权面临威胁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当家作了主人,到处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新气象。但是,由于战争硝烟尚未完全散去,新生政权面临严峻考验,迫切需要全面发动******机器,抵制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对新中国的阴谋破坏,保障党和******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为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都进行了相应调整,保密工作也不例外。 

建国初期,敌情十分严峻,保密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国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利用各种手段窃取新中国******机密,破坏各项建设事业,企图颠覆新生政权。与此同时,许多******工作人员由于全国胜利而产生了严重和平麻痹思想。有人认为:“党和党的政策都公开了,还要什么秘密!现在又不是做地下工作”。 

毛泽东对这种麻痹思想进行了批评。1950年3月13日,毛泽东在接见第二次全国机要工作会议代表时说:“我们现在比过去大了、公开了,反革命小了,钻到底下去了。公开的敌人可以看见,好打,秘密的敌人看不见不好打。敌人愈打愈精了,我们愈大,漏洞也就愈多,所以,保守机密的问题应该很好地讨论一下”。 

《暂行条例》是“建立统一的、******规模的保密工作机制”的重要体现 

建立统一的、******规模的保密工作机制,是一个历史性任务。为实现这一目标,早在建国初期,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在领导人民进行政权建设的同时,就把保密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并着手开展工作。 

1950年,党中央、政务院、中央军委出台一系列有关保密工作的政策性文件:1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保密局颁布《******保密条例》;2月,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下发《关于保护党的机密的指示》、政务院下发《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保守******机密的指示》;10月,中央下发《关于加强保守党与******的机密的决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将保守******机密的义务主体锁定为全体党员、******工作人员、涉密人员和军人。 

鉴于保密工作已成为关系******安全和利益的******事务,有必要通过******立法,做好全国保密工作。 

1951年2月3日,薄一波在政务院第十八次会议上提出,******应有一个保密法规。会议研究决定,由齐燕铭、李琦、李金德等人组成《保守******机密暂行条例》起草小组,立即开展工作。4月,经全国保密会议和全国秘书长会议代表讨论修改后,《暂行条例(修正草案)》报政务院。6月1日,在第八十七次政务会议上,政务委员逐条审议草案后,在充分肯定的前提下,提出部分修改意见和补充意见,一致通过该草案。6月8日,经毛泽东批准,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颁布《暂行条例》。 

《暂行条例》共20条,包括立法宗旨、******机密的范围、保密组织、适用范围、保密制度、奖励和惩处等内容。《暂行条例》旨在保障新生政权的安全,“防止国内外间谍分子、反革命分子和破坏分子侦察、偷窃或盗卖******机密,防止各种人员泄露或遗失******机密”(第1条)。《暂行条例》不仅强调了全民保密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各武装部队、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机关、学校、工厂、企业、矿山、仓库等人员,对于******机密均须严格保守,不得泄露”(第5条),还强调各单位须“根据具体情况,将保守******机密随时向人民群众进行必要的宣传与教育”。 

1951年6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为保守******机密而斗争》的社论,指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件之一,应该引起全国人民的严重注意”。《暂行条例》******次把党的保密工作指导思想、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把党和人民维护******利益、加强保密工作的意愿上升为******意志,对全国保密工作具有统一的、******的指导性和约束力。在当时百废待兴、建设任务繁重而敌情又十分复杂的情况下,对教育人民提高警惕、消除麻痹思想、自觉同各种泄密窃密行为作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条例》颁布后,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普遍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中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基本保密范围进行调查研究,划清保密界限,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环境制定保密制度,并在执行中总结经验,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修改,使其不断完善,更加符合实际。随着各级人民政权建立和各项工作开展,建立和加强政府系统的保密工作成为建国后******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央人民政府保密委员会、军队系统保密委员会、地方党政系统保密委员会和中央直属机关、中央******机关保密组织相继建立。 

******规模的保密工作机制 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 

1953年是实行国民经济******个五年计划的开端之年,“经济建设工作在整个******生活中已经居于首要的地位”。在这一时期及后来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暂行条例》作为保密工作******一部专门法规,在恢复生产、保障建设和巩固新生政权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保密工作需要,中央成立了以周恩来为首的中央保密委员会,设立了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1953年5月9日,周恩来给正在苏联商谈******个五年计划有关问题的李富春发电,提出“国内在经济宣传上经常发生保密的界限问题,即何者可以公开宣传,何者应当严守秘密,因缺乏经验,很难判断”。周恩来请李富春向苏方有关负责人提出这个问题,希望他们介绍保密工作经验,******能给予可供参考的文件。5月25日,苏共中央联络部副部长、保密专家在莫斯科向中方人员介绍了“关于宣传工作中如何注意保密的问题”。同时,公安部聘请苏共保密专家担任顾问,指导我国保密工作。 

5月26日,周恩来主持召开中央保密委员会会议,提出了“重新确定保密范围、制定和加强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加强奖惩制度、建立保密办事机构”等加强保密工作的五项措施。 

随着新生政权的巩固和稳定,******经济、科技建设事业快速发展,《暂行条例》施行过程中逐渐出现“由于科学技术上保密过分,造成了科学技术交流不畅”的现象。如何处理好科学技术交流与保密工作的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十分重视,周恩来指出,要“创造一套和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保密制度”。 

1965年9月,科学技术交流与保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与会代表就《科学技术保密与交流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进行了充分讨论。1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批了科学技术交流与保密工作会议上形成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关于科学技术交流与保密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科学技术交流与保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参照执行,并强调,在内部应该充分进行科学技术交流,使先进经验和科学技术成果得到广泛使用;对敌人,必须严守机密,不得有丝毫麻痹大意。 

此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协同******科委,参加了湖北、广东的科学技术交流与保密工作会议,并对浙江、上海、四川、云南、湖南等地贯彻落实全国会议和两个文件精神的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实际工作中“科学技术保密偏严”的问题逐步得到纠正。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各级保密组织遭到严重破坏,保密制度废弛,《暂行条例》成为一纸空文。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作出了“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保密工作进入了拨乱反正和恢复整顿期。1980年4月11日,《人民日报》重新发表《暂行条例》,强调条例仍然具备法律效力,仍然适用,应当继续贯彻执行。直至1989年《保密法》正式施行,《暂行条例》才完成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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